张兴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统筹安排,又要突出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认为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和政治基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上进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如果没有这些适应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作为基点,构建和谐社会就只能是空中楼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得越好,就越有利于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就越有利于动员人民群众踊跃投身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事业。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保障、推动和实现社会和谐。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最广泛和最牢固的群众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5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好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是群众政治参与、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在现实中,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许多是由各个国家机关授权行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国家机关协调运转、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国家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它们的协调运转本身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正确行使国家权力,其理论和宪法基础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运行,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国家权力的和谐行使。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最有效的手段。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依法处理和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管理好国家的各项事务,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管理国家和社会,法律具有最高效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
第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建设中的重要力量。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同时需要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在事关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重大问题上,人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能更好地保证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认为应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及时调整好工作思路。要在全面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做好各项常规性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多做工作。当前,社会风险、社会冲突以及社会分化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中的突出问题。从解决好这些不和谐的问题方面入手,能够很好地直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是要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发展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发展来解决前进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时统筹兼顾,既重视经济建设,又重视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共同进步。
三是要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民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机制,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要通过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通过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激发群众的创造热情,促进社会充满活力。社会活力是社会生命力和社会生存发展的现实力量和动力源泉,是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和优势。要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尊重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
五是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公共权力在宪法、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下,正当、合法、有序地产生、分配和行使。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最具民主性和广泛性的依法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要通过积极探索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和方法,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
六是要不断提高把民意诉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能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适时视察和检查,最大限度地把民意诉求汇集起来,通过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形式,形成决定、决议。从而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意义,实现最广泛的民众的参政议政,实现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护。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一个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世世代代的理想和企盼,是人类进步的崭新阶段。面对这样重大的历史任务,人大因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也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
(作者系雨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