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为学习和贯彻实施好《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现就《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1年底,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组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交通局、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开展《条例》的起草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城环委提前介入,同时邀请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家参与起草。在市人民政府起草阶段,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并赴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比较成熟的香港、深圳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此后,又分别征求了部分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法学专家、行业专家等多方面意见和建议。2012年6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了一系列座谈会和论证会,分别征求了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的意见,并在《长沙晚报》、长沙人大网等媒体上刊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外,还邀请了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环资委领导来长指导修改工作。2012年8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条例》对轨道交通规划、综合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它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需要说明的是,城际轨道交通因投资、管理主体是铁道部和省人民政府,且服务范围是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超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故不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发展原则
《条例》第三条明确了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发展原则。
(三)关于管理体制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明确了相关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相关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对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予以了明确。
为保证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根据现实需要,《条例》第五条明确了授权执法体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是指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四)关于轨道交通的规划与用地管理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各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及编制要求。
《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其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并对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以及需要在已出让、划拨的土地上建设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五)关于轨道交通的资金保障
《条例》对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的来源进行了规定,由于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并要求“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以保障资金到位”。同时对轨道交通资金的用途予以了明确。
(六)关于综合开发
为保证轨道交通的良性发展,条例赋予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的综合开发权。《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但应当按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实行综合开发”。
为防止综合开发片面追求商业利益,保障轨道交通的社会公用事业性质,《条例》第十七条还对综合开发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七)关于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管理、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设施保障系统以及设施管线迁改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根据市民反映较大的噪声扰民的意见,对施工管理进行了规定,即“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以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
为保障轨道交通顺利进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沿线相关单位与个人的配合义务。
由于轨道交通工程的特殊性,不能完全按照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进行,按照建设部、交通部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竣工、试运行三个月、试运营一年、验收的时序模式。
(八)关于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一是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运营义务。对人员培训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是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优质服务义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同时对客运服务要求、指引标志设立、投诉机制等进行了规范。
三是明确了对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为保证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条例建立了运营情况报告制度和运营安全及服务情况评估制度。
四是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乘客的权利义务。要求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并对相关单位和乘客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九)关于保护区与应急管理
《条例》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要求。在应急管理方面,《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出了多项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十)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从三个方面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监督职责的责任,同时也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了法律责任。
二是设置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是设置了乘客和其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第六十三条对违反票务管理的行为、第六十四条对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第六十五条对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六十六条对违反保护区作业管理的行为,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