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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四个转变科学行使决定权

时间:2010-12-08点击数:12454来源:长沙人大网 csrdadmin

实现四个转变科学行使决定权
赵明波【陕西】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大都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从整体上看,相对于人大的其他几项职权,决定权履行不到位的问题还十分突出,这方面的工作仍相当薄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行使决定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颇有共识,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界定范围笼统。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都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照录于出台的法规和文件,并没有将过于原则、抽象的表述结合实际具体化。几乎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的事项,究竟“重”到什么分量,“大”到何种程度,以及怎样避免在行使决定权的过程中与政府行政权领域发生交叉、重合等现象?
    体制因素制约。长期以来,人们已经形成了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思维定势,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习惯于执行红头文件,甚至认为人大就某个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可有可无,或者是多余的,这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现行权力运作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的问题。目前,党委、政府联合决策和党政联合行文的做法仍相当普遍,人大的决定权在事实上被弱化和虚化,进而变得被动,难以在决策层面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实质内容欠缺。从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动因上看,党委指示、授意的多,人大主动立意的寥寥无几,有时甚至是人大之间上行下效、例行公事。从内容上看,作出的一些决议、决定多数太空泛,程序性和号召性的多,实质性和约束性的少,执行机关要么无所适从,要么敷衍了事。
    督促落实乏力。地方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决定、轻执行的现象,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缺少必要的制约和反馈机制,收不到实际效果。对上述问题,应通过实现以下四个转变,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科学有效行使。
    在思想认识上实现从消极向积极转变。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干部要自觉习惯并逐步推进建立“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理解人大依法决定重大事项;人大也要自觉摒弃重大事项由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就行,以及怕行使决定权被说成是向党委要权、和政府争权的错误认识,切实抓大、抓准,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处理关系上实现从被动向主动转变。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向党委报告并取得党委的支持,确保以法定形式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积极稳妥地处理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与“一府两院”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关系,一方面,“一府两院”要尊重本级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做到不越位,将应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动提交人大审议;另一方面,人大要增强主观能动性,做到不失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与“一府两院”取得联系,统一认识,主导、督促其提请审议,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决定,推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求既勇于又善于行使决定权。
    在内容和程序上实现从宽泛向规范转变。在内容界定上,应遵循合法、实用的原则,着眼于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使重大事项范畴尽量具体、明确,让“一府两院”便于操作。在运作程序上,应从方案提出、调研论证、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实施、报送备案等环节加以细化,增强计划性和针对性,防止和减少随意性,确保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沿着民主集中、科学规范和依法有序的轨道运行。
    在务求实效上实现从乏力向着力转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人大对作出的决议、决定要专门安排交办,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督办工作机制,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通过组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等,跟踪监督问效,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应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询问和质询等方式,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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