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献资料理论研究内容详情

提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三点论”

时间:2010-12-06点击数:15065来源:长沙人大网 csrdadmin
 

提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三点论”


田白云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一府两院”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工作开展审议活动,有利于保证重大事项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也有利于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文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质量提三点个人看法,以供同行从业参考。


    一、务必过好“五关”


    审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重要路径。


    (一)选准议题


    选准议题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础。监督法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原则和来源途径,并明确规定从各个方面发现、反映、提出和关注的问题中选择、确定议题。议题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二)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备的一项基本功,因此,很有必要给予高度重视。


    一要深入调查,注重广度。把日常调研与集中调研、个人调研与集体调研、专题调研与综合调研有机地结合起来,拓宽思路,广开言路。坚决杜绝把思路仅限于听部门汇报,将视野仅限于看文字材料,要深入代表、深入选民、深入基层,主动收集社情民意,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善于运用媒体、电子邮箱、网络等现代通讯设备和信息平台加强与群众交流,力求资料素材平民化、建议意见多元化,力求客观全面地掌握真实情况。


    二要深刻分析,把握精度。掌握科学的调研方法,对掌握的第一手素材要认真梳理加工,去伪存真,做好分析。对发现的典型问题,认真调查分析、核实情况,做到准确无误。


    三要深入研究,力求高度。调查研究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要做深入研究,注重集思广益。所提建议要高要准,既要注意解决好典型性问题,更要注重解决好普遍性问题;既要立足当前,更要着眼长远,提炼出高层次、高质量的观点。


    (三)审议意见


    审议的结果主要体现在审议意见上,有关审议意见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广纳群言,体现民主。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每位组成人员的发言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在起草审议意见时,必须广纳群言,归纳综合,使审议意见全面真实地反映出每位组成人员的意见,而不是仅体现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意愿。否则,不仅违背了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也会挫伤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积极性。


    二要简洁明了,精确到位。审议意见是一种特有的人大公文,它既要体现全体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到全面准确,同时又要符合公文的写作要求,做到内容集中,言简意赅。


    三要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在整理审议意见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吸纳成熟的、可行的建议意见,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以此促成问题的解决,推进人大工作不断深入。


    (四)强化责任


    长期以来,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缺乏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对其要求不太严格,造成有的组成人员会议意识不强,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经常缺席;有的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只讲成绩,不摆问题;有的只参加会议,不调查研究,以致产生了“缺会委员”、“赶会委员”、“陪会委员”。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奖惩分明,强化责任。


    一要严格考核,奖惩分明。探索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考核机制,健全有效的考核制度,建立履职档案,把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视察、调查研究、参加会议、审议发言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对经常参加各类会议、代表活动,履职成效明显的组成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对不按时参加会议或代表活动的,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对违背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经常缺席会议的,劝诫其自动辞职。


    二要严格监督,促进履职。积极推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制度,要求其每年应向常委会或代表大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接受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评议监督。同时,积极推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其选区述职制度,使其接受选民监督,并将组成人员的履职考核评议结果向常委会及其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作为继任、留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三要严肃纪律,改进会风。完善会议程序和会议制度,落实会议签到、会风通报制等规定。严肃会议纪律,大力改进会风,减少缺会、代会现象,不断提高会议质量。


    (五)抓好督办


    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目的和落脚点,抓好督办工作是落实审议意见的重要保障。


    一要跟踪检查,经常督办。审议意见下达后,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应加强跟踪督办,及时了解掌握整改落实情况,找出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保证审议意见落到实处,防止审议意见“热在会场、冷在现场、草草收场”的情形。


    二要形成制度,有序督办。对审议意见的整理办文、送达秩序、办理期限、办理要求、反馈形式等一系列程序,用制度予以规范和明确,确保督办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三要实行票决,着力督办。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一府两院”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其报告,同时还应大力推进办理结果评价的票决制度,实行交办、督办与审议票决的有机结合。对办理情况的报告,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投票表决,对不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将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相关单位重新办理,由主任会议进行重点督办;对再次交办后办理情况票决仍不满意的,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其他刚性监督手段,直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为止,使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做到审之能行、行之有效,促进问题的解决,从而树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


    二、落实“五个”要求


    (一)落实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的视察与开展专题调研的时限和程序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交由报告机关研究的时限及程序要求


    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笔者以为,最佳的时间是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60日左右。因为太早了,所了解的情况与常委会会议审议时的实际情况可能因情况发生变化会有较大出入;要是太晚了,常委会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需要一周左右时间,此后又要一周左右的时间撰写和修改视察或专题调研报告,难以保证实施监督法办法所规定的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40日前,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报告机关研究的规定。


    (二)落实好报告机关在常委会会议前送交报告征求意见的时限及程序要求


    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这一时限和程序要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报告机关都要共同为提高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而形成互动。报告机关要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日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对工作报告稿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这一互动对提高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是有很大帮助的。


    

扫码分享

Copyright 2007-2021 ChangSha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All Rights Reserved.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技术支持电话:0731-88668525  邮箱:hncsrd@126.com

备案序号:湘ICP备10007592号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