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
时间:2011-04-06点击数:12781来源:长沙人大网 csrdadmin
城市郊区失地农民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学术理论界、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郊区失地农民问题,更是日益为社会各界尤其是理论界所关注和研究,下面,笔者结合国内诸多学者的观点,就城市化进程中如何保障失地农民权益,解决失地农民发展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对策建议如下。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完善我国的土地征用法律制度,严格执法,既是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的具体实践,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一是及时立法,确保政策供给;二是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三是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有关学者认为,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首先要加强土地征用法律规范,适时制订土地征用法,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加强对征用程序的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其次,在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特别强调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
二、构建以人为本科学合理的制度。失地农民权益的严重缺失,充分暴露了相关制度的缺陷。只有在新的制度理念指导下,对这些制度进行深度的改造,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农地征收制度、明确清晰的农地产权制度、城乡一体的土地转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失地农民的权益才可能得到根本的保障。国内学者指出,要完善土地权利配置制度,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制度,建立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和利益表达机制等制度。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发挥人大作用,引导出台消除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保障制度和教育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各种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一样的社会保障措施。
三、不断拓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理论界的一致观点,具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等,也包括提供教育和培训、提供法律援助等内容。二是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代表性观点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其他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入等;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担,国家出资部分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列支等。三是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管理及运营机制。代表性观点包括: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体系;为同类型失地农民提供不同的保障方案;设立土地基金并进行资本化等。
四、加快推进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国内学术界认为,造成失地农民市民化进程受阻的原因包括:一是城乡社会模式的巨大差异;二是城市社会对失地农民存有排斥、歧视态度;三是农民自身思想素质与文化素质等主观因素等。失地农民必须市民化,工业化是失地农民身份转换的根本,城市化是失地农民身份转换的基础,一体化是失地农民身份转换的保障,渐进化是失地农民身份转换的过程;政府不仅要积极提供就业服务措施,而且要突破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制度障碍,在各个领域全面实现城市居民与郊区失地农民在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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