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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郊区失地农民权利缺失问题浅析

时间:2011-05-10点击数:12736来源:长沙人大网 csrdadmin
  城市郊区失地农民发展问题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来,伴随全国各地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失地农民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内学术界对该问题的认识逐步深入,研究视角也在不断拓展,该问题越来越受到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下面,笔者综合学术界相关的观点,从失地农民权利缺失的角度对失地农民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损失是全方位、综合性的。农民失地,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还包括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和利益。
  一是生存和发展权。众所周知,在延续几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就是天下苍生的安身立命之本,是世世代代从事耕种的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的依托,同时也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这是失地农民最大的权益受损。发展权是人人平等的权利,然而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发展环境不完善,发展能力较弱,发展权一定程度上也严重缺失,进而限制了他们的发展,失去土地,失地农民也就失去了低成本的生活方式与发展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后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是人格尊严权。在目前有待完善的制度体制设计下,大量失地农民因“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证”而转化为城市贫民;大量农地被征用,造成了农民的“六失”:失地、失业、失屋、失保、失教、失身(身份);大量“无土地、无保障、无固定岗位、无一技之长”的农民成为新市民后,相关的后续问题接踵而来,失地农民及其后代,逐渐成为既有别于一般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边缘群体,他们在城市社会中受到社会发展的先天性制度的整体排斥,使得失地农民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三是土地财产权及其附属权。失地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农民权利问题,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土地承包户,作为社会成员和国家公民,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各项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权、承包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和知情参与权等。因而,农民失地问题,从本质上看,是农民对土地占有使用权、承包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和知情参与权等多种权利的丧失,从理论上来看,我国业已出现并日益严重的农民失地问题,本质上就是农民依法享有的多种土地权利遭受不同程度侵害、限制或者被完全剥夺而又未能得到全面完善的权利补偿。
  四是社会保障权利。按照学术界的观点,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第三,土地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权;第四,土地对农民有资产的增值功效;第五,土地对农民有直接收益功效;第六,土地还具有免得重新获取时支付大笔费用的效用。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征地补偿普遍偏低以及面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缺失,导致失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由此导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生活风险加剧等等。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段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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