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大家运用得比较多,也比较熟悉,但是,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则是相对比较陌生、也容易被忽视。目前,虽然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作了一些探索,成效也比较明显,但仍存在很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影响和制约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源归结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认识的问题。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也在逐渐得到认同和重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性认识还显不足,加之一些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对重大事项存在不同的认识,致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制约,面临一些阻力。党委决策权替代了人大决定权、政府不积极配合人大工作、强调以支持政府工作为主,人大本身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于谨慎。
2、界定的问题。明确界定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和程序,这是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关键因素。从实践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职权行使得多,法律原则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职权行使得相对较少,相比较监督权和任免权而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还不够,特别是对主导产业规划及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某一具体重大事项的决定仍然偏少。同时,有些地方人大担心触及矛盾,不想为、不敢为、不愿为,也造成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项工作。
3、程序不够规范。虽然有些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一些制度上的探索和尝试,但出台的相关规定的文本往往较为笼统,过于简单,从而使得规定的宏观性和指导性太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在形式决定权的过程中,往往批准性的决定多,自主性的决定少,属于政府提请批准、履行程序性的占相当比例,常委会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和社会需要,主动就一些社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作出决议、决定的仍然偏少。
4、执行的问题。一些地方人大虽然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了决议决定,作出的决议决定原则性的要求多,实质性、制约性内容偏少,影响了决定权的效力,这其中,既有政府的原因,也有人大自身的原因。有的地方政府对决议决定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执行力度;有的地方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偏重于一般性的号召,缺乏具体内容,加之政府没有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或工作细则,可操作性太弱;有的地方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存在差距,难以在人民群众中产生共鸣,影响了执行效果。此外,还有一个值得人大常委会自身予以重视和加强的问题,那就是作出的决议、决定相对较多,而督促落实的相对较少,后续跟踪监督不够,措施不够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