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宪法观念 树立宪法权威
肖迪明
我国现行宪法总结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功经验,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的法制保障。因此,深入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宪法,增强其科学性,是树立宪法权威的前提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
完善宪法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全面修宪和部分修宪。全面修宪即在不改变国家的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从头到尾或对大部分内容(包括结构)进行整体修订并重新颁布。部分修宪是指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更或补充。
新中国建国前夕,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作用。除此之外,新中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
1954年,在毛泽东主席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此部宪法。这部宪法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我国制度的基本原则。它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它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基本形式。第三,确认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潮的氛围下,国家制定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对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许多内容与文字进行了否定,在指导思想、内容和宪法体系上有严重的缺陷。
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后的1978年,我国又制定了第三部宪法。1978年宪法虽然对1975年宪法做了修正,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内容,但仍然保留了1975年宪法极左路线的痕迹,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
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全面拨乱反正。在继承和发扬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实践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制定出1982年宪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这部建国后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在结构上,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1982年宪法是改革的产物,它对我国的经济体制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结构也作了符合世界宪法发展趋势的调整,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对现行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运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通过31条修正案把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主要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二是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一是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二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三是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四是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五是删去“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