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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地方人大工作

时间:2012-06-11点击数:13436来源: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段海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过程中,如何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在于要科学行使法定职权,把科学发展观运用于依法履职行权的全过程。

  一是要增强三种意识,明确自身定位。一是中心意识。“发展才是硬道理”,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扣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正确协调和处理经济建设与其他各个领域共同发展的关系,做到与党委同心、同向、同步,监督支持政府唱好发展戏。二是责任意识。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好各项神圣职责和工作职责。同时,要充分调动好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真正发挥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并通过人大代表这一桥梁纽带,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加快发展中来。三是参与意识。一方面要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牢固树立参与意识,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要把他们在“参与”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及时形成建议批评意见,向上反馈并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中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要充分发挥职能,拓展履职平台。一是用好地方立法权。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十分珍惜、着力用好地方立法权这项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人大特有的重要职权。要根据地方发展实际,及时制定和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相适应、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呼应的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关键一点就是通过行使决定权,依法规范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为发展生产力创造条件,提供发展平台和法制保障。三是强化人大监督。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做保障。法律是最权威、最稳定的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精力放在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上。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视察、听取审议执行情况汇报等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三是要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履职水平。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威的大小源自于职能发挥的好坏,来源于履职能力的高低。切实抓好常委会自身建设,是提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水平的关键。为适应新时期加强人大工作的需要,要着力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持之以恒地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以及经济、科技、历史等知识。要继续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要倡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逐步完善各项工作规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要继续加强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大力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为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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