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2月22日市人大城环委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地方立法,完善法制建设
1、参与制定《长沙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参与制定《长沙市机动车尾气治理条例》。
3、参与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4、参与涉及本委的“农村环保”、“灰汤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立法调研。
适时召开本委全体会议,审议上述法规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议意见的报告。
5、配合做好国家以及省制定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
二、组织执法检查,保障法律实施
6、受常委会委托,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检查《长沙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执法情况的汇报和检查组关于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7、受常委会委托,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部暑,上下联动,组织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执法情况的汇报和检查组关于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8、参与全国人大、省人大城环委组织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开展环保活动,建设“两型”社会
9、制定和组织实施《长沙市2008年环保世纪行活动实施方案》,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做好环保世纪行专题调查、督查和记者采访活动。
四、督办代表建议,支持政府工作
10、参与督办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农村环保和灰汤地下水资源保护的两件立法议案。
11、配合督办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涉及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议、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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