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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人大代表为法官形象监督员初探

时间:2007-08-09点击数:13204来源:长沙人大网 csrdadmin
丁念红

  长沙市市、县(区、市)两法院为加强自身建设,统一聘请了100名各界人士为法官形象监督员,其中绝大部分是人大代表。通过组织法官形象监督员参加巡视、旁听庭审、开座谈会等活动,监督全市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是否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实践证明,这项举措对完善法院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和促进司法公正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本文对人民法院聘请人大代表为法官形象监督员这种方式,作一些探讨。
  一、人大代表作为形象监督员的现实意义
  法官形象监督员的一系列履职活动表明,法官形象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支持司法公正,带头维护司法权威,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法院的工作,逐步彰显了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的重大意义。
  聘请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是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需要。正如前面所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设立法官形象监督员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改变法定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工作环节,把宪法和法律关于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具体化。有助于人民法院强化监督意识,有助于法官规范司法行为,从而对法院的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起到积极的影响。
聘请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是建立科学的司法管理机制的需要。从司法管理的要求来看,一方面,需要通过教育和加强内部监督来完善人民法院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建立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借助社会力量,促进人民法院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探索法院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机制,仍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完善。聘请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借助社会力量,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从而发挥其他监督措施无法替代的作用,这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管理的需要。
  聘请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是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需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的本质要求。法官形象监督员的设立,为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司法理念,便于人民法院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中外司法实践证明,由非司法职业人员和司法职业人员相结合,共同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发挥各自的职责,这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建设,有利于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也有利于防范各种外部的不当干涉,保证司法的中立、独立和公正。
  二、人大代表作为形象监督员的法理依据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维护正义,为人民谋利益,也可能用于谋取私利,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人民法院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的裁决事关公民的切实利益,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和谐,聘请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把司法权力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有利于保障审判权的正当行使,有利于预防和遏制损害司法公正的不良行为。因此,从对权利本身的性质来看,监督是必要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法官法也规定,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由此可见,监督法院工作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理所当然有权监督法院工作。
  根据我国的政治架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基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于具体案件的国家政权机关,根据宪法和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表现。
  三、人大代表作为形象监督员的职责与权利
  当前,我国正处于结构调整、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人民法院肩负着重大责任和神圣使命,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在此背景下,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既是一种制约, 又是一种支持。因此,法官形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时,既要监督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又要对影响司法公正的外在因素,如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干扰司法的因素加以抵制;既要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和行为确实不规范的法官依法监督,又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必须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利。
  笔者认为,法官形象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一)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二)监督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三)配合法院进行遵纪守法的明查暗访;(四)收集人民群众对法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法官所属法院;(五)发现群众反映的情况不真实,甚至是诬告、诋毁法官和法院的,予以说服教育。为此,为了确保法官形象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效果,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目前法官形象监督员履职的重点主要是监督法官是否具有以下五方面情形:(一)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托人和关系人的请吃、请玩;(二)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托人和关系人的钱物或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报销费用;(三)给律师介绍案件,给当事人介绍律师;(四)截留、挪用涉案款物或拉赞助;(五)泄露秘密特别是审判机密。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及其监督重点的依据,主要是《法官法》规定的“13个不得有”行为、《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
  职责的履行必须有相应的职权作保障。为了确保法官形象监督员能履行职责,笔者认为,应赋予法官形象监督员七项权利:(一)工作知情权。根据职责需要,向法院了解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的有关情况。(二)廉政监督建议权。对法院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提出建议。(三)转达群众意见权。对所了解和掌握的群众意见向法院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反映。(四)法官风纪纠察权。发现法官有违纪行为以及在执行公务中“生、冷、横、硬”等不良作风,有权告知法院相关部门处理。(五)旁听庭审权。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官形象监督员均有权参加旁听,发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有权向法院有关部门反映。(六)审限监督权。对法院超审限审理的案件有权监督,并向法院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反映。(七)执行监督权。对执行案件可亲自到执行现场进行监督,听取、收集有关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意见。
  四、人大代表作为形象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司法监督权是与私权相对应的一种公权, 公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行使司法监督权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其运行机制。如,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不能以监督员的身份监督自己或者近亲属的案件;不能以监督员的身份监督与自己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不能以监督员的身份监督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的合法性、有序性和权威性,否则,就是对司法监督权的滥用。可以说,健全监督制度是强化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监督效果的重要保障。为了健全法官形象监督员工作机制,我院制定了《关于全市法院统一聘请法官形象监督员实施办法》和《法官形象监督员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规范了法官形象监督员聘请的条件、聘请程序、工作职责、监督方式等等。这些规定对加强法官形象监督员监督工作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确保法官形象监督员善于监督,在构建人大代表作为法官形象监督员监督机制时,还应该引导法官形象监督员更新监督理念。司法公正所体现的社会正义是以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证据为依据,从程序到实体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 这就决定法官形象监督员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树立以法律事实、证据为依据的客观公正和依法纠错的观念。这是加强司法监督的思想基础。同时,司法监督效果取决于监督者的素养。法官形象监督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身的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和道德人格素养。
 
 
(作者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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