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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外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时间:2007-08-09点击数:13426来源:长沙人大网 csrdadmin
――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佘罗华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建立一种新的有具体监督内容和刚性监督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从2004年下半年起,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的开展,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和终止性处理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从而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一)
  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精心组织,积极实践,起步良好。
  1、严格依照《规定》要求,认真选任人民监督员。县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试行)》和上级要求,成立了试行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一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负责人民监督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中,积极与人大、政协沟通联系,严格按照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程序,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并重的原则,充分考虑人选的专业性、广泛性和权威性,经民主协商并经县人大常委会确认,选任七名同志为人民监督员,召开了选任人民监督员大会,向人民监督员颁发了证书。
  2、注重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力度。一是建立了工作月报制度,使用统一印制的工作文书和“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同时,将“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纳入了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检务督查的范围,防止规避监督和不规范问题的发生。二是建立健全了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案情况、参加执法质量检查、案件回访、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法律文书等制度,确保人民监督员全面了解掌握办案情况。三是建立了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制度,每月安排一次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听取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和干警执法行为的意见。四是建立了案件处理表决制度,在对“三类案件”监督中,从监督员的确定,直至最终表决,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监督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独立对案件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监督的“三类案件”共有4件,其中拟不起诉3件,拟撤销案件1件,均严格按照监督程序进行,确保了对这些案件终止性处理的监督落到实处。
  3、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激发履职积极性。为了更好地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县检察院为每个监督员订阅了《检察日报》,赠送了检察业务书籍和法律资料,设置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证。从前段实践的情况看,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素质高、作风好,有的还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很有代表性。各位人民监督员被选任后,依法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工作热情高,事业心、责任感强。他们在各自的单位身居重要岗位,虽有繁重的工作任务,但不论是学习培训、参加会议,还是监督个案、接待来访,无不克服困难,参与每一项工作,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正常进行。
(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是深化检察改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侦查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县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1、完善了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回答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疑问。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在追诉犯罪中,可以依法限制甚至剥夺涉嫌犯罪公民的部分人身权利。因此,如何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被滥用,不单为社会公众所关心,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自侦案件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把检察机关摆在与其他社会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可以有效地消除人们心中的疑点,提高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使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更容易被接受,从而提高监督效果。
  2、改善了执法环境,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通过接受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破除了权力垄断,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自觉做到真心为民执法,严格公正执法。同时,也使人民监督员亲身感受到检察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更加理解和信任检察机关。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个“桥梁”,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理解,改善了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更加注重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3、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变了以往较为封闭的办案方式,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既使案件的查处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办案中的随意性,提高了办案质量,也使干警的责任心和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质量意识明显增强。2004年以来,县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无“五种情形”的违法问题发生,执法质量在省、市考评时,均在96分以上,评为优秀。反渎职侵权局被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集体”,被省检察院授予全省“十佳渎侦局”称号,县检察院连续两年获得全市基层检察院综合考核第一名的成绩,被评为省、市的先进检察院,成为全省检察机关唯一被省文明委授予“文明窗口单位”的检察院。
(三)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众多的优越性和合理性,但不容忽视的是对这一制度的完善还任重道远,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1、接受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人民监督员根据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有权了解案情和进行提问,依法行使对案件的监督权,但不可介入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检察院要在认真考虑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后,按照检察机关依法独立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要做到既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又依法独立正确行使检察权。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对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同时,要认真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辅导,将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有关决定,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保证有效地、高质量地开展好监督工作。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公正履行职责,保障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得到正确、有效地行使。目前,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还只是一个规范的工作程序,并不是一项严格的法律程序,县检察院要积极向上级检察院和人大反映,能否考虑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以便使这项制度更全面深入地依法进行。
  2、接受监督与遵守办案时限的关系。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具体案件实施监督,必然需要在法定办案时限内挤出一定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启动监督程序而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如何解决二者冲突,值得探索研究。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提出改进和完善制度的具体意见,边实践,边完善,边创新,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的进程。如,人民监督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机构设置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挥和进一步完善提高,长此下去,必然会降低或削弱这一制度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建设,充实和加强办公室人员力量。
  3、接受监督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的关系。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的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但不能因此放松内部制约,二者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监督。只有两种监督制约的方式共同有效运行,相辅相成,相互弥补和完善,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总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的新生事物,只要有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有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就一定能够取得新的成效,并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系望城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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