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国家基本法律。
新修改的选举法介绍
一、选举法修改的过程和原则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共十章六十六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重新修订的选举法,共十一章四十四条,增加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一章。其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先后四次,以作出修改决定的方式修改选举法的部分内容。通过修改,内容更加完备,条文达到五十三条。
这次修改是选举法1979年重新修订以来的第五次修改。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同时,近几年来各地在换届选举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研究解决。据此,从2008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研究选举法的修改,一是收集意见,研究整理分析了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议案、建议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二是深入调研,会同有关部门到广东、河南、宁夏、辽宁、上海、江苏、淅江、内蒙古等8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