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方式 强化措施
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开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黄长科
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只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本届以来,我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致力于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强化监督意识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其中,监督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力,是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三权”的核心。依法履行好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不断强化监督意识,有为有位,对“一府两院”工作做到寓监督于支持,才能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是要从思想上强化监督意识,增强依法监督的自觉性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职权之一,两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就要不断从根本上加深对行使监督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行使监督权和做好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克服和摒弃各种思想顾虑和障碍,不负人民的重托,勇敢地以国家权力机关的姿态,理直气壮地进入“监督者”的角色,代表人民认真行使好监督权。
(二)是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依法行使监督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始终不渝地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在党的支持下依法行使监督权,理顺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执行权之间的关系,善于把党的主张、决策转化为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用好用足法定的职权,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既要做到敢于监督,更要做到善于监督。同时,“一府两院”也要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自觉维护人大的权威,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三)是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观念,切实增强监督意识
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一府两院”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人大负责。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一府两院”依法接受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属性所决定的,是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二、遵循监督原则
(一)依法监督
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依据。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形式和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才能充分显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等,都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理,坚持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对象依法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思想上都应明确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在行动中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行政化和随意性,按照宪法和法律要求,规范自己的监督行为。
(二)集体行使职权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运作方式,既不同于党委,也不同于政府,更不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个人分工负责制。它的最大特点是集体负责制,监督对象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到监督结果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由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即使个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集体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视察、调查研究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三)不包办代替
人大与“一府两院”性质不同,职能不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人大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在保证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效进行。因此,人大行使监督权,不能侵犯或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正如有的同志概括的那样,应当是“尽职不越位,决定不指挥,监督不代替”。另一方面,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监督,其目的和效果就是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把事情办得更好。所以人大既要依法实施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搞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加强人大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来讲,人大的工作,同党的要求是一致的。人大应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依法加大监督的力度,完善监督方式和程序,提高监督的实效。人大在实施立法、监督或其他工作的实践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主动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党组织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同努力。
三、拓宽监督领域
人大监督既要监督政府组成部门,又要监督条管部门;既要监督人,又要监督事;既要监督正职,又要监督副职;既要监督财政,又要监督项目。人大监督既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又要注意把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我们坚持和完善联系选民和群众的工作制度,眼睛向下,沉到基层,走访群众,听取民声,反映民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善于从这些问题中,挖掘监督的线索,找准监督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工作。我区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对政府工作监督的同时,还把监督工作延伸到了各街道办事处,制定了《关于加强人大对街道办事处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开常发[2004]6号),对街道的财政工作和社区建设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人大监督还应该从以往的单一监督、事后监督或马后炮式的监督,拓展到事前事中和事后,任前任中和任后的全程监督。对财政监督,要把财政监督的战线拉长,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到收支平衡,开展全年监督、全程审查,从而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项目监督,要从立项到施工到效益,开展全程监督。对人事监督,要从任前到任中到任后,开展全过程监督。
四、创新监督方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监督事与监督人、人大监督与人民监督结合起来,在法定范围内不断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才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积极探索监督工作新思路,不断完善监督形式,创新监督方式,努力实现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一次性监督向连续性监督、随意性监督向规范性监督、注重监督过程向过程与结果双注重的转变,从而实现监督愿望和监督效果的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是要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
人大监督例行的程序是听取审议某一方面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这种程序性监督往往不易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影响监督效果。如果在对整体性工作程序性监督的基础上,再深入地研究一些薄弱的环节,进入更深层次的实质性监督,就容易发现问题,从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届内听取和评议“一府两院”领导述职的工作计划,认真扎实地开展评议工作,提出了客观公正的评议意见。
(二)是要从一次性监督向连续性监督转变
对于政府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现实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如果人大只限于一次性听听汇报,提提意见,并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需要长期抓、连续抓、反复抓,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我区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创建国家级生态城区工作和“环保世纪行”活动的情况汇报,检查贯彻实施《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情况,检查《食品卫生法》的贯彻实施情况。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是要从随意性监督向规范性监督转变
没有完备的监督程序作保证,就不能克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因此,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健全监督机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有效运行的根本途径。我们在认真总结历届人大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决定重大事项、预算监督、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法律职务资格审查、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等做出明确规定,为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常委会审查通过了《关于对区财政审查和监督试行办法》,建立健全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