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熊飞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基石,也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力的基本途径。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创新和完善工作方法,依法、科学、民主地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科学行使立法权,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国家权力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首要的任务是构建维护社会公平的法律制度。
一要民主立法。在立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社会公平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严密防止法律打架和法律法规部门利益化,强势群体利益化。要建立健全利害关系人参与立法制度、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2005年5月,长沙市人大开立法听证的先河,邀请包括2名专家在内的18位不同利益群体代言人和40位旁听人员进行《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立法听证。听证会鼓励相互辩论和旁听人员发言,会议全程对所有媒体公开。此举获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二要科学立法。在立法过程中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重视搞好经济立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立法,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立法,使环境资源、历史遗存得到依法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发展良性循环。2004年长沙市人大制定了《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使长沙建设成为现代新城和历史名城和谐结合的典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要周密立法。“小智治人、大智治事、睿智治法”。立法严肃,要注意系统性。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与同位法相矛盾。立法事大,要注意前瞻性。地方性法规不能变化太快。如果三五年一改,人民群众无所适从,人为增加了许多矛盾,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法律法规一般应稳定15年以上。立法重实,要注重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延伸,尤其要有可操作性。如果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弹性过大,就留下执行困难。执法弹性过大,容易引起权力寻租。因此,人大要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国内外法律实践成功经验,聘请法律专家等采取多种办法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或制度体系,修改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将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果法律化、制度化,巩固构建成果。
二、审慎行使决定权,为构建和谐社会把握大局方向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到不失职、不越位、有所为。要抓住经济社会中带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督促“一府两院”统筹兼顾,既重视经济建设,又重视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既尊重经济规律,又尊重自然规律,确保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一要尊重民意行使决定权。目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很大一部分是官员和个体、企业精英,群众代表不多,民意对接的主渠道不够畅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要经常深入基层走访选民和普通群众,听民声、访民情、察民生,全方位收集和了解民意。要善于把民意转化为议案、建议、意见或形成群众意见书,提高民意表达质量,使更多的民意进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程序。长沙市人大制定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年实行常委会议公开,采取媒体直播和公民旁听等形式实行民主透明决策,成效显著。
二要突出重点行使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不在面面俱到,而在于因时因地有针对性地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报告、经济建设和城乡规划、重大项目、重大事件、1亿元以上的财政性投资等要认真审议。对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征地拆迁、工程腐败、教育、医疗卫生乱收费等问题,人大要组织力量广泛深入的调研,集中各方智慧,协调各方利益,然后作出科学决定,破解难题。2000年长沙市人大根据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作出了《关于严格查处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市政府据此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世纪“大拆违”,长沙从此变得越来越美丽了。
三是要严格落实行使决定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规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根据合法性、重大性、可行性、群众性、合理性原则正确界定重大事项。既要规范决议、决定的操作程序,又要跟踪督促,及时发现决议决定执行和落实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执行中的实际困难。对敷衍塞责、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力的,运用批评、询问、质询、个案监督、错案追究直至罢免等刚性措施,维护决议决定的法律权威,使人民的意志真正落到实处。
三、规范行使任免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障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把好任前提请关、任中审议关和任后监督关,不断推进人事任免工作的公平公正,使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一要把好任前提请关。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审议表决之前,其组成人员都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调查了解被提请任命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做到知人知面知情后再任命。坚持“三个不提请”: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不提请;不按程序办事或违规操作的不提请;审查不合格或有严重问题的不提请。同时改进表决方式,确保表决人无所顾忌地表达真实意愿。2005年长沙市人大在全省率先实行电子表决。看似一小步,实际上推动民主进程一大步。
二要把好任中审议关。在审议拟任人选时,“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上先向委员们介绍被提请任命干部的基本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群众对拟任干部的意见。在知人知面知情的情况下,委员们对拟任干部进行认真审议,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不搞形式,不走过场。要进一步完善任职程序。任命前,拟任人员要准确述职;任命后,任职人员特别是政府及部门行政一把手要进行就职宣誓,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就职宣誓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要把好任后监督关。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时位移人。”许多清廉的干部后来腐化变质,这与缺少经常性监督有一定的关系。人大常委会要把任免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听取汇报、民主评议、跟踪监督等切实有效的监督方式,着力强化干部任后监督。要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方法,加大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评议力度,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努力塑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严格行使监督权,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任何失去监督的权力都必然走向专制和腐败。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授权于“一府两院”,同时监督“一府两院”。人大监督要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一要加强法律监督。要通过规范有序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个案监督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法律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提高执法检查者的法律素质。加强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同时聘请部分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执法检查。要突出执法检查的重点。分期分批确定重点法律进行检查,对每一次执法检查都制定统一规范的衡量标准。突出剖析检查中遇到的倾向性问题,集中各方智慧研究出对策以指导“一府两院”正确贯彻实施相关法律。要创新执法检查形式。改变“一看二听三通过”的单一化执法检查形式,采取听汇报、座谈、查阅案卷、征求当事各方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检查方式,深入基层群众,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增强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二要加强工作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当地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视察和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告、计划、汇报、规划修编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要加强实质监督。加大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监督力度,通过审议预、决算报告、部门预算、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财政审计等形式,管好人民的“钱袋子”,实现由程序性监督向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监督并重的转变。要强化刚性监督,人大不能成为“橡皮图章”的代名词。要运用法定的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开展监督,让践踏民意者淘汰出局。要把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效能。要突出对热点难点问题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反映和兼顾社会各阶层的群众利益,关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照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对低收入阶层、困难和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了广大群众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要把督办代表建议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狠抓督办落实。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征地拆迁、就医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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