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规定
(2005 年 8 月 26 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进一步规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一府两院 ” )工作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工作的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 一府两院 ” 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是 “ 一府两院 ”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听取和审议 “ 一府两院 ” 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阶段性中心工作需要,所需增加的审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 一府两院 ” 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办公室应于会议举行二十五日前将审议内容书面通知 “ 一府两院 ” 作准备。
第四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 “ 一府两院 ” 应于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报告文本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别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作好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三日前将正式调查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报,为会议提供审议依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凡涉及全局性、综合性以及其他重要议题,应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到会报告。每次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的报告人,根据会议审议的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
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工作部门作工作报告,须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或分管副市长审核,不得以部门名义报告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邀请乡镇人大主席、街道办事处人大联络组组长、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经批准允许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规则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规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参加会议。未请假缺席会议的,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三次未请假缺席会议的,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委会提出免职处理,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向其所属机关提出免职处理建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对 “ 一府两院 ” 工作报告的审议,采取分组和联组方式进行。
列席会议的政府组成人员和 “ 两院 ” 负责人,要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分组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派人到各审议组听取意见。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 “ 一府两院 ” 工作报告,采取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来确定对报告是否满意。对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不过应表决人数半数的,该项报告不能通过,责成报告机关再次报告。两次报告未获通过的,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提出质询案,交被质询机关答复。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一府两院 ” 工作报告,可以针对报告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所作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初稿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起草,主任会议或分管副主任审核。正式文件按行文程序签发,并及时行文通知 “ 一府两院 ” 及相关部门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 一府两院 ” 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 一府两院 ” 接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和办理结果。特殊问题不得超过九十日。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在限期内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和办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应如实汇报,提供情况,解答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在限期内召集 “ 一府两院 ” 有关人员会议,听取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和办理情况的汇报,对执行和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确定 “ 一府两院 ” 在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报告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行情况和办理结果,承办机关负责人到会报告,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对执行和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承办机关应重新办理,再次报告。
第十五条 “ 一府两院 ” 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行和办理不力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告执行和办理情况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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