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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2008年3月26日赤水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事任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和程序
第三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各办主任、局长的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六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补选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人大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民陪审员,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因故出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补选。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市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并通知原选区。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提请遵义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的必须辞去相关职务。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工作需要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上列职务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市人大常委会依照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出缺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出缺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从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和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直到市长、院长、检察长恢复正常工作或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须由原提请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职务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各办主任、局长,由市长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原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七条??? 因机构合并、增设、名称变更,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提请机关应附机构编制部门机构合并增设、变更的文件。
第十八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供职机构撤销时,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九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15日报送任免案到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书面说明材料;初任审判员、检察员要有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应资格。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在对其拟任人员任免职条件、资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条??? 凡拟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写出供职承诺书,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承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作出不提交或暂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表决的决定,但要向会议通报。
(一)任职资格认定为不合格的;
(二)任命前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不按要求提交供职承诺书的;
(四)有重大问题反映的;
(五)提请机关未按要求报送任免案材料的;
(六)提请机关要求撤回任免案的。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决以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通过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通过其它人员的任免,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采取按表决器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
表决时,推荐两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监票人,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计票人。计票完毕,由监、计票人签字后,将表决结果报告单送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第二十三条??? 凡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之前,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凡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提请机关,并予以公布,颁发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四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提请机关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但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作同一职务人选。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法律规定有任职期限的,在任期内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动。个别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免职手续后再变动。

第三章??? 撤职案的提出、审议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交办意见督办办法》,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应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死亡,提请机关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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