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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


(2008年3月26日赤水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一般邀请3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同时邀请1至2名省或遵义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未涉及“一府两院”工作时,可以不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办公室、选任联工委根据常委会本次会议议题,提出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经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下发会议通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
  第四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参加审议时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审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由常委会办公室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活动补助标准》发给误工补贴、交通费;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提供方便,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代表按时列席会议,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会前应围绕本次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调研活动,广泛听取民意,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会议期间,要遵守会议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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