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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建议使用

“ 竹乡快车 ” 专用标识信件的办法

(2005 年 1 月 11 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竹乡快车 ” 专用标识信封,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印制,仅限于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一府两院 ” )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使用。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使用 “ 竹乡快车 ” 专用标识的信件所反映的内容为本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建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需要反映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市人大代表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到的重要社情民意。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使用 “ 竹乡快车 ” 信件时,应寄送市人大常委会、 “ 一府两院 ” 办公室收。市人大代表在寄送 “ 竹乡快车 ” 信件时,同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一份备查。各办公室收到信件后,认真登记及时送领导阅办,在一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以邮戳为准)。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使用 “ 竹乡快车 ” 专用标识信封实行签领制。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办事处人大联络组对 “ 竹乡快车 ” 专用标识信封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根据市人大代表的需要发给。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 “ 一府两院 ” 在答复代表建议时,必须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回复意见必须寄送所提建议代表每人一份,并在每份后面附上《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为便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和掌握办理情况, “ 一府两院 ” 在给代表寄送答复意见时,同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两份。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 “ 一府两院 ” 对建议办理结果答复后,应认真负责地填写《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寄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收到市人大代表对所提《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后及时汇总,并将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时反馈给 “ 一府两院 ” 。对代表建议不满意的答复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督促重新办理。

  第九条 市邮政部门对市人大代表使用 “ 竹乡快车 ” 专用标识信件,作特殊邮件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03 年 8 月 22 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建议使用 “ 竹乡快车 ” 专用标识信件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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