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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2006年8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密切市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情况,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许可公民旁听,由主任会议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遵循自愿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申请旁听。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和公民申请的顺序确定10名以内旁听公民,在常委会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已确定旁听的公民。

  第五条 旁听公民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通知后,要作好旁听准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旁听会议的,应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旁听公民应当按通知要求,按时到会并领取旁听证,佩证在指定位置就坐。会议结束,旁听证交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旁听公民可以在分组会议上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也可用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组织召开旁听公民座谈会,听取意见。

  第九条 公民旁听会议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服从会议安排。违反会议纪律,取消旁听资格。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的基本文件,由旁听公民使用和保管,旁听结束后,交回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产生的交通和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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