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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出台监督司法工作规定
12月14日闭幕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3年6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施行的《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安、审判、检察机关实施个案监督暂行办法》。
该规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的执法情况;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在具体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监督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
规定还特别明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市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案件以及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提请抗诉的案件;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撤销的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突出的其他案件,可以听取司法机关有关办理情况的汇报,对突出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建议或形成交办意见交其办理。
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出台这个规定,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措施之一,这也是在总结实施个案监督经验基础上的一种有益探索和尝试,其目的是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聂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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