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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
法律面前“官”民平等
——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的决议》出台记
9月28日,赤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的决议》,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作出了规范,将有益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首长依法履职的意识。
1:35,一个令人忧虑的比例
据市人大常委会调查,2005年1月至2007年5月的两年多时间内,赤水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5件,涉及被告行政机关17个,而被告行政机关法人出庭应诉仅有唯一1件!行政机关法人不出庭,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在该市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1:35,这是一个令人尴尬和不安的比例。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这个比例折射出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该市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法人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工作滞后,不利于依法行政,不能体现法律面前“官”民平等的法治原则。作为监督机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对这一现象背后的问题绝不能袖手旁观,必须要采取相应措施扭转这一现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充分酝酿和讨论,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一个《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的决议》草案。9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与会人员认为,通过规范行政机关法人出庭应诉,可以教育行政机关法人,知道哪些该干,哪些不能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推进依法治市进程。这一草案得到了组成人员一致赞成通过。
行政首长必须出庭
保证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增强行政机关法人依法行政和法治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决议》明确要求,有无委托代理人,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应出庭应诉,“官”必须到堂对簿,范围包括:本单位当年发生的首起行政诉讼案件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复杂以及涉案金额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案件;市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决议》明确了市政府和法院的权责,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督促有关行政首长按时出庭应诉,同时要求市政府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法院对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情况,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
《决议》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制,行政首长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失职行为导致行政案件败诉,将追究行政首长的过错责任。(陈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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