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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

办理审议意见两次不满将丢“官”

  9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交办意见督办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使得市人大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的交办意见不再因个别单位不重视而“泥牛入海”,否则将丢“官”。

  该办法明确了“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程序、时限和要求,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弃权”四个档次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之和不过应投票人数半数的,有关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重新报告办理情况,如重新办理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仍达不到上述要求,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如拒不提出辞职,但又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市人大常委会将按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或撤职。不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或垂直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其免职或撤职。

  督办办法的出台,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力举措,必将使得监督实效更加明显,对推进我市“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办公室 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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